原告余某,男。
原告简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光华,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阳县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新建路2号。
法定代表人章志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起龙,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简某某诉被告崇阳县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某、简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某、简某某以与被告崇阳县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简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雄
书记员:饶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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