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范文凯,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余某与被告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依琳
书记员:裘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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