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猛,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上海歆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飞,执行董事。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上海歆翱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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