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章小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吿杨继承,男,1975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电信公司职工宿舍。
被告陈某某,咸安区信用社员工,系被告杨继承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杨继承、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黄大湖 审 判 员 罗忠明 人民陪审员 吴传宇
书记员: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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