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曙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英山县实验中学教师,大学文化、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湖北英山农商行职工,大专文化,系余曙光的妻子。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民,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初中文化,被告:石春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高中文化,石某与石春丽系姊妹关系。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元,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余曙光、周某与被告石某、石春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7)鄂1124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原告余曙光、周某和被告石某、石春丽均不服该判决,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鄂11民终86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曙光、周某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曙光、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某、石春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曙光、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余曙光、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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