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景中,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委托代理人尹勤学,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余朋星,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被告余某某,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皓,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景中与被告余朋星、余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景中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景中提出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景中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余景中负担。
审判长 孙志华 审判员 龚卫东 审判员 朱文涛
书记员:刘信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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