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
彭某
罗仲欣
大冶市群力机械有限公司
黄峰
刘建政(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余某某,个体工商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彭某,个体工商户。(与余某某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罗仲欣。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大冶市群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七里界转盘旁。
法定代表人陈惠群,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峰,男。
委托代理人刘建政,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余某某、彭某与被申请人大冶市群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2月21日,余某某、彭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未依法送达开庭传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理。余某某、彭某申请再审的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相关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未依法送达开庭传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理。余某某、彭某申请再审的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相关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刘勇
书记员:彭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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