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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昆山硕阳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代理人吕雪娇,上海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莹,上海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硕阳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妹珍。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两被告共同代理人徐琛云,江苏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代理人徐健,江苏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昆山硕阳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查,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慈新

书记员:邢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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