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徐锦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新,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佳雯,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雄元,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漆忠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第三人:王贵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第三人:漆亚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原告余某与被告江西建工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1283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起诉。此后,原告不服该裁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该院审理,于2019年4月12日以法院应当予以实体审理后作出实体判决为由,裁定撤销原裁定,并指令本院审理。本院遂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依原告申请,本院追加漆忠海、王贵金、漆亚萍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年12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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