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委托代理人涂建平,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男,汉族,汉川市人,司机,住汉川市。
被告随州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交通大道棉花原种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44-8号。
代表人方旺保,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兴民,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王某、随州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随州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对被告随州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刘国红 审判员 吴 华 审判员 付正文
书记员:廖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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