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
委托代理人谢扶真,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郭某某。
原告余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谌德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扶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诉称:2014年7月7日,被告郭某某因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后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被告郭某某缺席无答辩,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庭审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被告因投资建筑项目需资金,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后偿还。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无款支付,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为证,足可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偿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郭某某应当偿还余某借款50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谌德武
书记员: 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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