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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明云,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司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叶 军
书记员:徐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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