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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念、孙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念,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东宝区财政局职工,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勤,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耀华,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军,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漳河新区财政局职工,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程(李爱军之父),住荆门市东宝区。

余念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孙耀华的借款行为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孙耀华的借款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事实根据。二、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裁定驳回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借款人的行为即使涉嫌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因此,一审法院以孙耀华存在犯罪嫌疑,驳回余念的起诉,剥夺了余念的诉权。三、本案担保合同有效,李爱军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即使孙耀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不能免除李爱军的保证责任。孙耀华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2.二审法院重新查明并认定借贷关系已转化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09年6月25日,孙耀华就已向余念借款。多年后,孙耀华因开发京山天地项目缺乏资金,于2014年分三次向余念借款。2015年7月,余念、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孙耀华三方协商,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和《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本案借贷关系已转化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一审法院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裁定驳回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属适用法律错误。孙耀华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京山天地项目缺乏资金,并向不特定对象借款。孙耀华与余念是多年朋友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爱军辩称,同意余念陈述的意见。余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孙耀华向余念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6月21日起计算至50万元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50万元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为943616.44元);2.判令孙耀华向余念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09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20万元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10万元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为513380.82元);3.李爱军对孙耀华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余念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孙耀华、余念负担。庭审中,余念变更第二项中第二笔借款的诉讼请求为,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14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10万元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为481748.02元。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京山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以孙耀华为被告的系列民间借贷纠纷,及以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孙耀华为第三人(部分案件未将列第三人)的系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的事实,孙耀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开发京山天地项目为由、采用承诺高息回报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余念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费22293元,退还余念。
上诉人余念、孙耀华与被上诉人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4民初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孙耀华因京山天地项目向多人借款,一审法院认为孙耀华的借款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依据上述规定,驳回余念对孙耀华的起诉,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无不当。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确立了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民刑分离处理原则。就本案而言,余念起诉不仅要求孙耀华偿还借款本息,其还要求担保人李爱军就借款1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即使孙耀华的借款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余念要求李爱军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李爱军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4民初953号民事裁定;二、驳回余念对孙耀华的起诉,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三、指令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余念要求李爱军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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