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雄,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华,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雄、被告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从2019年5月16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05年正月,被告余某的丈夫易法美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年利息1万元。此后,易法美仅支付了利息2万元。2015年8月3日,易法美给原告换据立下10万元借条,当时被告余某也在场。2017年2月19日,易法美因病治疗无效去世,其所借10万元本金一直未归还。易法美所借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被告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余某辩称,我对原告主张没有意见,但目前无力偿还,等资产处理清楚后再予以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正月,被告余某的丈夫易法美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年利息1万元。此后,易法美仅支付了利息2万元。2015年8月3日,易法美给原告换据立下10万元借条。2017年2月19日,易法美因病治疗无效去世,其所借10万元本金一直未归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余某身份证复印件、易法美户籍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借条及易小红、易发金调查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与易法美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易法美生前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易法美因病去世后,被告余某确认仍欠借款本金10万元,是对涉案债务的追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余某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余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2019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郑军模
书记员: 艾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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