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
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新乐市天源运输有限公司
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甘平(河北保定北市区西关法律服务所)
原告余某某,男,汉族,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住新乐市。
被告新乐市天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乐市。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
负责人康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平,保定市北市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新乐市天源运输有限公司、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因本案遗漏车辆实际所有人马某某,故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志刚
书记员:李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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