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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某某。
被告: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巷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西塞王家墩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杜文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娜,系该公司综合部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中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西塞街道办事处凉山村。
法定代表人:易冬英,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石鑫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石磊山村二组(商业一条街)。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工程公司)、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西塞山公司)、黄石市中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劳务公司)、黄石鑫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华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中邦劳务公司已注销,经本院口头准许原告撤回了对其的诉讼,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被告华电西塞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娜,被告鑫华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陈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与湖北华电黄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输煤系统运行、检修维护承包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将西塞山电厂输煤系统运行以及日常检修维护工作发包给湖北华电黄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期限为5年,湖北华电黄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佣本项目所需的一切雇员,并承担劳动报酬及保险等费用。合同还约定经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同意,湖北华电黄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将部分承包工作进行分包。2010年5月,被告华电工程公司取代湖北华电黄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延续此前签订的《输煤系统运行、检修维护承包服务合同》。同年12月,被告华电西塞山公司又取代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电工程公司重新签订《输煤系统运行、检修维护承包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与前述合同一致,双方续签合同至今。
2010年7月,被告华电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西塞山电厂输煤系统运行、检修维护工作中的零星工作分包给了中邦劳务公司,约定中邦劳务公司组织人员从事工作,承包费用包干。2012年12月10日,中邦劳务公司在工商部门注销。2013年3月起,被告华电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西塞山电厂输煤系统运行、检修维护工作中的零星工作又分包给了被告鑫华劳务公司至今。
原告余某某原系黄石电石厂职工,2001年电石厂破产,其社会保险亦只缴纳至2001年。2006年8月,原告余某某来到西塞山电厂输煤系统燃料车间从事皮带运输及保洁工作,2010年7月起受聘于中邦劳务公司继续在原车间工作,2013年3月起受雇于被告鑫华劳务公司亦在原车间工作,工作内容均一致,直至其2016年5月30日离开西塞山电厂。原告余某某工作期间,其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原告余某某年满60周岁,其在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需补齐2006年至退休前的社保费用,故原告余某某自费缴纳了2006年9月至2011年9月的养老保险费30601.20元。原告余某某自2011年10月起,开始领取退休金。2016年12月,原告余某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本案被告给付其2006年9月至2011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部门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为此原告余某某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余某某在劳动期间,其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余某某在2011年办理退休手续时,自行补缴了其在西塞山电厂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故其应当知道此时其权利被侵害。原告余某某应在一年内即2012年前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现其直至2016年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一年的诉讼时效。故对于原告余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即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代理审判员  董克标

书记员: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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