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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家荣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宜都市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余家荣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宜都市分公司
张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余家荣,宜都人。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宜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45号。
代表人万鹏飞,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家荣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宜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宜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家荣及被告邮政宜都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原工作单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工龄核定、退休审批、社会保险等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力和职责,是行政管理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工龄及补足工龄的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家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的原工作单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工龄核定、退休审批、社会保险等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力和职责,是行政管理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工龄及补足工龄的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家荣的起诉。

审判长:周芳

书记员: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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