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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余红某等与涂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死者余世高之子。
原告:余红某,女,1980年1月18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死者余世高女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小川,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涂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务农,住松滋市,

原告余某某、余红某诉被告涂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余红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余某某、余红某负担。

审判员 郑军模

书记员: 艾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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