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系姜典飞之妻。
原告: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系姜典飞之女。
原告:姜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系姜典飞之子。
原告:郭有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系姜典飞之母。
原告:姜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系姜典飞之女。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剑、张娜,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立案,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领取法律文书等。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杭州志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青年广场3幢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34185459XR。
法定代表人:陈娣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88259551C。
主要负责人:陈碎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伟,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余某某、原告姜某、原告姜宇、原告郭有珍、原告姜娟与被告郭某某、被告杭州志远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余某某、原告姜某、原告姜宇、原告郭有珍、原告姜娟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原告姜某、原告姜宇、原告郭有珍、原告姜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原告姜某、原告姜宇、原告郭有珍、原告姜娟撤回对被告郭某某、被告杭州志远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由原告余某某、原告姜某、原告姜宇、原告郭有珍、原告姜娟负担。
审判长 黄贞涛
人民陪审员 鞠爱彬
人民陪审员 程纪元
书记员: 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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