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
周远国(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余学权
原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远国,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学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余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久红
书记员:阮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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