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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余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余某某
周远国(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余学权

原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远国,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学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余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久红

书记员:阮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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