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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余光某等与陈某某、宜城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余某某
余光某
余桂芝
余桂萍
余光普
尤中嘉(湖北钟祥磷矿法律服务所)
陈某某
宜城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
明鑫(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原告余某某,农民。
原告余光某,农民。
原告余桂芝,农民。
原告余桂萍,农民。
原告余光普,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尤中嘉,钟祥市磷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
被告宜城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燕京大道75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交通路。
负责人陈焕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明鑫,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余光某、余桂芝、余桂萍、余光普与被告陈某某、宜城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五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宜城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五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宜城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余光某、余桂芝、余桂萍、余光普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宜城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五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宜城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余光某、余桂芝、余桂萍、余光普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宜城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寇飞

书记员: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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