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陈美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邵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润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华,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李粮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邵某某、陈美音、邵晨、上海华某物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力
书记员:汤 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