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闵清福,黄石市下陆区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石市铁山区木栏学校。
法人代表黄保明,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文,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石市铁山区教育局。
法人代表肖国盈,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黄石市铁山区木栏学校、黄石市铁山区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沿胜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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