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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向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向某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向某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向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余向某负担。
审判员 吴金胜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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