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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向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谢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向某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向某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向某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余向某负担。

审判员  吴金胜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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