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双生
杨新堂(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汪群(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应城市陈某供销合作社
何阳春(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应城市陈某供销合作社庙湾村综合服务社
丁进红
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
原告余双生。
委托代理人杨新堂,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汪群,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应城市陈某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陈某镇。
负责人余新平,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阳春,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调解等。
被告应城市陈某供销合作社庙湾村综合服务社。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义和镇庙湾村。
负责人丁进红,男,该社主任。
被告丁进红。
委托代理人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双生诉被告应城市陈某镇供销合作社、应城市陈某供销合作社庙湾村综合服务社、丁进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余双生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应城市陈某镇供销合作社、应城市陈某供销合作社庙湾村综合服务社、丁进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双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双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余双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余双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双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余双生负担。
审判长:范雄斌
审判员:邓红波
审判员:杨剑
书记员:陈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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