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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双生与应城市陈某供销合作社、应城市陈某供销合作社庙湾村综合服务社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余双生
杨新堂(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汪群(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应城市陈某供销合作社
何阳春(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应城市陈某供销合作社庙湾村综合服务社
丁进红
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

原告余双生。
委托代理人杨新堂,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汪群,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应城市陈某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陈某镇。
负责人余新平,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阳春,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调解等。
被告应城市陈某供销合作社庙湾村综合服务社。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义和镇庙湾村。
负责人丁进红,男,该社主任。
被告丁进红。
委托代理人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双生诉被告应城市陈某镇供销合作社、应城市陈某供销合作社庙湾村综合服务社、丁进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余双生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应城市陈某镇供销合作社、应城市陈某供销合作社庙湾村综合服务社、丁进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双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双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余双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余双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双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余双生负担。

审判长:范雄斌
审判员:邓红波
审判员:杨剑

书记员:陈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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