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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先与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余某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周俊华,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胡正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胡正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陶玉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人余某先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胡正元、胡正有、陶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某先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胡正元、胡正有、陶玉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01,886.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余某先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胡正元、胡正有、陶玉松的银行存款1,701,886.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余某先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张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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