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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余力
熊新文(湖北安陆法律援助中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
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原告余力。
委托代理人熊新文,安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86号。
负责人刘家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否认诉讼请求,参加法庭审理,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力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余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余力负担。

审判长:林梅

书记员:操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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