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代表人毕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易、蒋宏俊,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红。
委托代理人姚水春,黄冈市黄州区路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杨某。
原审被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彭炬,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余某红,原审被告杨某、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已与余某红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涂建锋 审判员 张 敏
书记员:熊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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