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女,1966年4月28日,汉族,务农,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刘金和,系其丈夫。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力,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罗田县沪鑫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罗田县匡河镇杨家冲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793299590Q。
法定代表人崔晋东,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月峰
书记员:童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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