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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罗田县沪鑫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某某,女,1966年4月28日,汉族,务农,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刘金和,系其丈夫。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力,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罗田县沪鑫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罗田县匡河镇杨家冲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793299590Q。
法定代表人崔晋东,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月峰

书记员:童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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