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前,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水田坝乡石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秭归县。
法定代表人:郝光沛,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博,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秭归县水田坝乡石垭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国
人民陪审员 韩宗辉
人民陪审员 熊小飞
书记员: 邓颖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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