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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秭归县,现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永刚,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秭归县,现住宜昌市西陵区。

余某某与向某某、胡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余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向某某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列电路15-1号(云林家园1号楼)的住房一套(权利证书号:鄂(2017)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04080号)。并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担保函。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向某某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列电路15-1号(云林家园1号楼)的住房一套(权利证书号:鄂(2017)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04080号)。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余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长远

书记员: 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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