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修传,性别:××,住房县。
被告邹某某,性别:××,住房县。
委托代理人刘天河、张正新,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答辩、参与诉讼,代收文书。
被告李青成,性别:××,住房县。
原告余修传与被告邹某某、李青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思广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谢成虎、熊先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余修传于2017年4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修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修传负担。
审判长 邢思广 审判员 谢成虎 审判员 熊先栋
书记员: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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