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余某某与张某某、叶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又名张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系被告张某某之妻。

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张某某、叶某某立即支付劳务报酬款38684元及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份,我受被告张某某雇请到其承包的河北省唐山市某工地做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张某某欠我工钱38684元,并由被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7日出具欠条。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张某某一直未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叶某某立即支付下欠工资款38684元。被告张某某、叶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余某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被告张某某、叶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结合原告余某某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余某某受被告张某某雇请到其承包的工地做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张某某欠原告余某某劳务工资38684元。2016年2月7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余某某出具欠条,证明欠原告余某某工资38684元。被告叶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该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雇请原告余某某在其工地做工,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在原告余某某的劳务完成后,被告张某某理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余某某支付劳务工资。被告叶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该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余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及其配偶叶某某支付所欠劳务工资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张某某、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余某某虽主张逾期利息,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或何时首次主张权利,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叶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张某某、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某某劳务工资38684元。二、驳回原告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7元,由被告张某某、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