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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京与李旭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余京
熊真平(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李旭日

原告余京,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熊真平,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旭日,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
原告余京与被告李旭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立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京撤回对被告李旭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余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余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京撤回对被告李旭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余京负担。

审判长:付涛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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