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委托代理人:张欢欢,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涂钢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委托代理人:黄江林,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段店法律服务所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国际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6号。负责人:蒋俊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喆,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涂钢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国际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早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国际营业部申请对原告余某某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而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原告余某某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赶回湖北完成鉴定事项,故暂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对被告涂钢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国际营业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2461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早云
书记员: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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