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义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余义彬与被告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2020年1月7日,原告余义彬以被告已在诉讼期间偿还借款,双方争议已经了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余义彬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义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义彬负担。
审判员:卫 洁
书记员:张耀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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