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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某某与余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建筑公司职员,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明,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女,生于1974年7月13日,汉族,松滋市人,经商,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元,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易法权,男,生于1966年12月23日,汉族,松滋市人,经商,住松滋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被告在多个同类案件中作为同一债务人,就同一标的被提起撤销权诉讼,且同类案件经本院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而该上诉案件尚未审结,为保证同类案件审理结果的一致性,本案依法中止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佘某某诉被告余某、第三人易法权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胡 敏
审判员 郑军模
审判员 张青青

书记员:艾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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