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佘某,沙洋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职工。
被告李大明,原沙洋县国土资源局沈集国土资源所所长(现已退休)。
被告刘某,沙洋县国土资源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陈士新,沙洋县国土资源局沈集国土资源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权。特别授权。
被告付忠平,原沙洋县国土资源局沈集国土资源所所长。
原告佘某诉被告李大明、刘某、陈士新、付中平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佘某以被告李大明、刘某、陈士新、付中平涉嫌侮辱、诽谤罪为由提起刑事自诉,并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须以佘某刑事自诉侮辱、诽谤罪案件审理结果为前提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行恢复诉讼。
审 判 长 何文飞 审 判 员 刘家福 人民陪审员 李洪琴
书记员:易小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