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佘德林,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嫕,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佘德林诉被告顾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2019年11月4日,原告佘德林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佘德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佘德林已预交),由原告佘德林负担。
审判员:江梅娟
书记员:丁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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