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佘某。
委托代理人杨晶晶。
委托代理人杨白泉。
被告余培大。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区荆东路4号。
代表人周英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诗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佘某与被告余培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培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佘某撤回对被告余培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佘某负担。
审判员 段艳梅
书记员: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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