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佘某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莫昌龙,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虹,松滋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朝阳,松滋市刘家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军模
书记员: 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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