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淼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龙诉被告淼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李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龙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何龙负担(已付)。
审判员:胡晓晖
书记员:姚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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