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妮,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蓉,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容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向化镇阜西村三队堤北小学236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雷,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罗亦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宁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蕾,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莉莉,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涉案井口的管理人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2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身龙 审判员 苏 哲 审判员 颜 鹏
书记员:曹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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