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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郧县金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增宏,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郧县金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二道坡村。
法定代表人:刘情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何某与被告郧县金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章 锋

书记员:雷开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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