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祥朝,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法定代理人:汪某,男,系被告汪小某之父。被告: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何某与被告汪小某、被告汪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89.00元,减半收取计344.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陈海国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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