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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何方、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军涛,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新竹路41号。主要负责人:王文俊,该公司经理。

原告何某与被告何方、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何某自愿撤回对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撤回对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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