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军涛,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新竹路41号。主要负责人:王文俊,该公司经理。
原告何某与被告何方、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何某自愿撤回对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撤回对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