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宇,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超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胡超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被告胡超凡下落不明,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任玮玮
书记员:陶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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