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雅某
黄骅市六通运输队
王玉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李文华(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
原告何雅某。
被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
负责人王彦宏,黄骅市六通运输队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玉华,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代表人邢运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雅某与被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雅某,被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的委托代理人王玉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迎利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规定车道通行,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且疏忽大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何雅某无机动车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刘小秀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迎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何雅某负次要责任。此认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所有的冀J98639-冀JRR3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主车保额为100万元、挂车保额为5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何雅某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并保留本次事故中另一伤者的相应份额。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依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赔偿,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由被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按责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一)款、第四十二条 (一)款、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何雅某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14740元,护理费3960元,交通费500元。上述损失合计242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何雅某医疗费11289.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合计14889.13元的70%,即10422.40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负担。
因被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为原告何雅某垫付医疗费10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支付给原告何雅某24872.40元,支付给被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9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与一审相同诉讼费用,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王迎利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规定车道通行,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且疏忽大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何雅某无机动车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刘小秀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迎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何雅某负次要责任。此认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所有的冀J98639-冀JRR3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主车保额为100万元、挂车保额为5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何雅某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并保留本次事故中另一伤者的相应份额。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依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赔偿,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由被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按责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一)款、第四十二条 (一)款、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何雅某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14740元,护理费3960元,交通费500元。上述损失合计242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何雅某医疗费11289.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合计14889.13元的70%,即10422.40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负担。
因被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为原告何雅某垫付医疗费10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支付给原告何雅某24872.40元,支付给被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9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张宝贵
书记员:王建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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