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张逸凯,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首市人民医院,住所地:石首市明珠大道与解放东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任聆斌,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皮伟,系该院纪检监察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石首市人民医院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某某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首市人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石首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立宏
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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