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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上海柏某钢材有限公司、俞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宁,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柏某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
  被告: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上海柏某钢材有限公司、俞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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